深圳市加强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
近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奖励办法》)《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一批公务员管理新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
据悉,《奖励办法》共18条,就奖励适用范围、人数比例、实施程序和结果运用等重点环节作了细化明确,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其中,在适用范围方面,奖励对象应为直接处理突发事件、直接承担急难险重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其中从事辅助性、间接性工作的,一般不纳入及时奖励范围。
在奖励种类方面,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并明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在奖励比例方面,按照奖励应当严格标准、控制数量、向基层一线倾斜的要求,明确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与评奖人数的30%,记三等功人数不超过5%,记二等功人数不超过2%。记一等功人数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并对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及以上人员从严把握。
在结果运用方面,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要按规定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发放奖金,对其先进事迹要结合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将奖励作为考核和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参考。
去年12月,深圳市委组织部修订印发了《深圳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适用于被录用到深圳各级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自办理报到之日起计算。按照办法,深圳将强化新录用公务员初任、专门业务、适岗培养三类培训,同时建立健全加强政治素质考评、加强“传帮带”、开展谈心谈话和家访、加强关心关爱、加强正向激励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等6项管理机制。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天内,要完成试用期满考核。按照《管理办法》,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和培训情况,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同时,将新增的辅导员评鉴意见作为确定其试用期满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去年,深圳常态化组织开展表现优秀新录用公务员评选工作,形成“优者奖”的良好导向。评选一般于每年12月初启动推荐工作,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评选工作。
从今年开始,深圳市表现优秀新录用公务员评选将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一并部署开展。评选为表现优秀新录用公务员的,深圳市委组织部将公布优秀名单,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崔璨)